在静安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其所需资料如下:(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准文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准文件审核时注意察看设置批准有效期,有效期过期者要重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上申请的内容应在设置批准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应重新申请设置);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责任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
8、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
9、设有X线摄片机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环保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或者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10、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
1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